锡林浩特市财政局政务公开制度
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为民理财的方针,建设“阳光财政”,增强财政工作的透明度,争取社会各界对财政工作的支持,根据有关规定,特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政务公开的含义及原则
政务公开是办理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,在不涉及党和国家机密的情况下,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或有关部门公布办理事项的有关程序和过程等。
政务公开应坚持实事求是、民主监督的原则,做到方便群众,利于监督。
二、政务公开的范围和内容
政务公开的范围包括:相关法律法规及实施细则、财政政策、规范性文件、部门及单位工作职能、管理制度、工作程序和上级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。
对外公开的具体内容:
(一)财政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、实施细则;
(二)财经资金管理制度、办法及程序;
(三)财政预决算;
(四)本级部门预算分档及标准;
(五)专业技术考试报名条件、资格、收费标准;
(六)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;
(七)政府采购信息公告、采购成交通知;
(八)行政事业收费项目目录;
(九)财政扶贫项目资金、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资金使用情况;
(十)财政供养人员准入条件、受理程序;
(十一)工资发放中心代扣所得税及其代扣款项;
(十二)会计集中核算报帐审核办法、业务流程等。
对内公开的具体内容包括:
机关内部管理制度;
(一)大宗办公用品采购情况和机关财务收支情况;
(二)单位内部职工考核、奖惩及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。
三、政务公开的主要形式
(一)对外公开的事项,通过媒体、互联网、公开栏等方式定期不定期进行公开。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应公开事项,由局机关统一计划、统一组织、分级分期公示。
(二)对内公开的事项通过公示栏公示,或在党组会、局务会公开,不定期进行。
四、政务公开的组织实施
(一)政务公开工作由纪检书记负责,监察股、办公室具体办理,各股室、各局属单位协助实施。监察股负责向县纪委监察局、政府办公室汇报、总结工作 。
(二)监察股、办公室在每年的一月底之前,制定局机关当年政务公开计划、方案,选定公开的具体内容,安排公开的期数和时间,经局党组会审查后,通知各股室、局属各单位协助实施。
(三)各股室、局属各单位,按照政务时限的要求和公开内容准备好资料交局办公室,经局党支部书记审批后,综合股进行公示。
(四)对内公开的事项,由办公室提供相关信息,经分管领导批准后,进行公示。
五、本制度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。